申请人魏某。
被执行人刘XX。
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受理申请人魏某依据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x.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XX已给付x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魏某、余款x.15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法偿付能力,但被执行人承诺约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申请人亦表示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