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童某。
被执行人崔XX。
本院在2008年8月25日在审理童某诉崔XX民间借款一案中,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崔XX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一切转移过户手续。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1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童某与被执行人崔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协商同意,将查封的房屋卖给李XX,变卖价为x元,抵偿申请执行人童某的债权。困此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崔XX的房屋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崔XX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李琳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