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东营市方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大王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波,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查玲玲,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饶县X镇田某建筑队,住所地:广饶县X镇经济开发区。
代表人:田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仁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田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饶县X镇田某建筑队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东营市方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4)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营市方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波、查玲玲、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聂仁辉、田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4)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4)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潘霞
审判员刘国海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童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