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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大王镇田某建筑队与东营市方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9-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一终字第156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东营市方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大王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波,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查玲玲,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饶县X镇田某建筑队,住所地:广饶县X镇经济开发区。

代表人:田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仁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田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饶县X镇田某建筑队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东营市方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4)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营市方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波、查玲玲、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聂仁辉、田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4)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4)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潘霞

审判员刘国海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童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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