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XX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XX,董事长。
被执行人城固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杜XX,镇长。
本院于2011年3月8日受理陕西XX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XX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限被执行人城固县X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XX建材有限公司交付房屋及随房场地并协助办理权属转让登记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系镇人民政府属于特殊执行主体,案情比较复杂,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陈文斌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