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咸阳勇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咸阳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某,系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咸阳勇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申请执行人所申请的判决书第一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搬家费400元;返还申请执行人案板一个、蜂窝煤炉2个、床1张、电视机21寸1、小圆桌1张、三人木沙发1个、三人皮沙发1个、一人皮沙发1个、一门木柜1个、木柜1个、手锯2个、木桶1个、床头架1副、四开门衣柜1个、大立柜1个、电视柜1个、方木桌2张、木箱子2个、铸铁暖气X组、两开门柜子2个、双人简易床1张、油毡1卷、挂钟1个、木单人床板1张、半截木柜1个、凉席1张、木门柜1个、大茶几1个、电视机1台、靠背椅4个、衣帽架1个、落地扇1台、厨柜1个、方饭桌1张、转椅1张、床头柜2个、三人沙发1个、写字台1张、梳妆台1个。第三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2005年12月15日至2011年6月15日的过渡费x.04元。第五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财物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x元、执行费926元。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张勇锋
代审判员杨少敏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