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瑶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于2010年11月19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9日,城关派出所接到匿名群众举报:苏某在大丰二桥上摆摊非法贩卖枪支弹药。公安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对苏某的摊点进行搜查,当场搜查出火药1.03千克,砂枪底火3筒,每筒90个。随后,公安民警又依法对苏某住所进行搜查,在被告人苏某的家中搜出长砂枪一支,火药4.7千克,大铁砂12.4千克,小铁砂0.44千克,底火14筒,每筒90个,扳机5个,大小砂枪圆嘴共20个。经被告人苏某确认,搜查出的砂枪、火药等上述物品均系其所有。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苏某持有的一支砂枪进行鉴定,结论为:该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苏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其持有的枪支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共折抵刑期174日,即自2011年2月16日起至2011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韦宏东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韦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