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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被告舒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与被告舒某达成离婚协议后反悔,与被告舒某重归于好,现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吴世庚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德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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