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某。
被执行人王XX。
被执行人张X。
本院在执行秦某与王XX、张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秦某撤销了对(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强
审判员马伟乐
审判员曹胜环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