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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与张某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甲,男,5某,

原告张某乙,男,62岁。

委托代理人刘兆伟、康某,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丙,男,42岁。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1年4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某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刘兆伟、康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乙、张某甲诉称,二原告分别于1995某和1998年在村组规划的南北道路的东西两侧合法建房。2010年被告张某丙在南北走向道路的南端非法建房,二原告向南的出路被堵死,后于2010年2月19日被告又在二原告房屋中间的道路上栽种树苗,致使二原告的出路完全被堵死。现请求判令被告拨除树苗、恢复二原告门前出路,并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3000元。

原告张某乙、张某甲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社旗县X村委出示的被告张某丙建房后平面图,证实被告在其房后栽种树木,堵住二原告的出路;

2、社旗县X村委出示的被告张某丙建房前平面图一份,证实被告建房前二原告门前为一南北走向的规划道路;

3、二原告建筑许可证各一份,证实二原告现住房屋均为合法建筑。

被告张某丙未答辩、未举证。

根据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张某乙于1995某、张某甲于1998年分别在村组规划的南北道路的东西两侧合法建房。被告于2010年在南北走向道路的南端非法建房,后在道路的北端即二原告两房中间植树,致二原告的出路被堵被告又在二原告房屋中间的道路上栽种树苗,致使二原告的出路完全被堵死。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拨去所植树木,并赔偿损失3000元。

本院认为,二原告合法建房,南北走向的道路为二原告的出路,被告张某丙在二原告两房中间植树后,将二原告的出路堵死,被告理应拨去树木,排除妨碍、恢复二原告的出路。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00元的诉讼请求,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十三条、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第某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丙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拨去其所种植的树木,恢复道路的原有状况。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它诉讼主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某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洪歧

审判员苟万国

审判员江林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闫进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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