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簇,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景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簇,农民,住(略)。系王某之母。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簇,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簇,农民,住(略)。系刘某之妻。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刘某、刘某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榆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某、刘某应支付王某医疗费x元,负担执行费200元。现二被执行人刘某、刘某将x元全部向王某兑现完毕,缴纳执行费200元。本案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榆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姬文戈
审判员刘某芝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