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呼某某,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子洲县农业银行职工,住(略)。
本院在执行某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作出的(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应向子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x元本息,利息从2008年12月15日起至2009年4月21日止以月利率10.2‰计息,从2009年4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月利率15.3‰计息。另外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张某一次性付给某某县信用合作联社X元,某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其余本息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900元由某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被执行人张某按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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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姬文戈
审判员刘玉芝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师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