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X村X组,农民。
被执行人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X镇X村X组,现住(略),农民。
本院在执行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的(2011)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过程某,于201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同年7月20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交清了赔偿款8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80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款项,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胜志
人民陪审员牛志琦
人民陪审员张贻选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