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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X村X组,农民。

被执行人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X镇X村X组,现住(略),农民。

本院在执行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的(2011)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过程某,于201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同年7月20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交清了赔偿款8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80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款项,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胜志

人民陪审员牛志琦

人民陪审员张贻选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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