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某诉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反某诉原告)郝xx。
委托代理人赵xx。
原告王某与被告郝xx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志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郝xx及委托代理人赵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名郝x,今年八周岁,原告于2009年11月30日回娘家居住至今。2010年3月原告诉至霸州市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0年5月8日霸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时至今日已9个月时间,原告与被告并未一起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认为和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郝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300元的抚养费,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原被告均担。
被告辩某,一、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未破裂,为了孩子着想,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如判决离婚,被告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因为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由被告照顾。
被告反某诉称,2007年10月份,反某诉人与被反某诉人在xx兴华城共同投资四万元开办鞋类买卖,故此有此共同投资且经营几年至今的共同财产。另从2000年反某诉人因母亲得病住院至今,为母亲治病反某诉人应尽抚养义务借款数万元,形成夫妻共同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4年3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无子女。被告与前妻生一子名高xx,现随被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经常争吵,但主要原因是因为被告不过日子,造成家庭困难。虽然几次协议离婚,但又和好,说明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也有决心改正原来的毛病,好好过日子,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于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刘志景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