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苗某。
被执行人付XX。
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受理苗某依据(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付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84元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8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4700元,其余赔款被执行人以暂时困难请求分期支付,申请人表示同意。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又陆续支付赔款x元,2011年1月8日,本院从新立案执行,同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下余赔款x元(包括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897元),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XX的赔偿之给付内容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陈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