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
被执行人城固县X组,代表人陈XX,系该组组长。
本院2011年6月13日受理何某依据(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城固县X组(代表人陈XX,系该组组长)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9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某因病死亡,待继承人重新另行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孟勇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郭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