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漯河市第二针织服饰总厂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薛丽涛,漯河市X区大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男,60岁,汉族,初中文化,漯河市农科所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明堂,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庞某、孙某因离婚一案,均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庞某及委托代理人薛丽涛、上诉人孙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明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庞某、孙某各预交的30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