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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田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50岁。

委托代理人张明堂,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晁伟,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杨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堂,被上诉人田某的委托代理人晁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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