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路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申请再审人路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路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路某某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路某某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路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李文武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