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略)),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嘴中间道X号半岛写字楼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略)),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市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莹,上海市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视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唱片)与被告上海视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平音像)邻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翁才林、刘莹,被告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纳唱片诉称:原告于2003年1月24日在被告公司购得被告销售的5种CD激光唱盘,其中名称为“(略)”的专辑系双碟,光盘一标为“(略)郑秀文劲歌金榜”中的第1、2、4、5、7-9、11、15-17、19-21首,光盘二标为“郑秀文(略)劲歌金榜”中的第11-20首;名称为“(略)”的专辑系双碟,其中光盘一标为“(略)郑秀文(略)”中第1-13、19、22首,光盘二标为“(略)郑秀文(略)”中的第7、8、18、19、21首;名称为“郭富城绝对(略)”专辑,光盘标为“(略)食你落肚”中的第1-11、14、15首;名称为“(略)郭富城无忌”专辑中的第1、2、5、12、13首;名称为“空手道(略)郭富城”专辑,光盘标为“名人名歌珍藏版”中的第1-10首,以上共72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皆为原告享有。原告从未许可上述CD激光唱盘上标注的出版社出版发行包含上述歌曲的录音制品。原告认为被告销售上述侵权CD激光唱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发行权的侵害,销毁或向原告移交并不再销售侵犯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录音制品;二、在《新民晚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元。
被告视平音像辩称:其并未大量销售侵权CD激光唱盘,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但被告对原告享有本案所涉歌曲的相关权利没有异议,并确认其销售了本案系争的5种CD激光唱盘。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郑秀文演唱的《荧光红粉》、《交换温柔》、《完整》和郭富城演唱的《游园惊梦》、《无忌》、《十指紧扣》等共计68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2003年1月24日,原告在被告公司购买的5种CD激光唱盘中包含上述68首歌曲。其中名称为“(略)”专辑系双碟,光盘一名称为“(略)郑秀文劲歌金榜”中的第1、2、4、5、7-9、11、15-17、19-21首,光盘二名称为“郑秀文(略)劲歌金榜”中的第11-20首。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略)郑秀文劲歌金榜”
序号
歌曲名称
演唱者
1
今日几号
郑秀文
2
忘记不起
郑秀文
4
上一次流泪
郑秀文
5
第二次分手
郑秀文
7
谢谢王子
郑秀文
8
更加爱你
郑秀文
9
你的前半身
(音乐)
11
现在几点
郑秀文
15
人间定格
郑秀文
16
煞科
郑秀文
17
完整
郑秀文
19
我们的主题曲
郑秀文
20
魅力燃烧
郑秀文
21
终身魅力
郑秀文
“郑秀文(略)劲歌金榜”
序号
歌曲名称
演唱者
11
玻璃鞋
郑秀文
12
交换温柔
郑秀文
13
神化
郑秀文
14
跳伞
郑秀文
15
你爱我爱不起
郑秀文
16
顽固污渍
郑秀文
17
艳遇
郑秀文
18
后遗症
郑秀文
19
终身美丽
郑秀文
20
荧光红粉
郑秀文
名称为“(略)”专辑系双碟,光盘一名称为“(略)郑秀文(略)”中第1-9、19、22首,光盘二名称为“(略)郑秀文(略)”中的第7、8、18、19、21首。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略)郑秀文(略)”
序号
歌曲名称
演唱者
1
神奇女侠
郑秀文
2
相信自己
郑秀文
3
实不相瞒
郑秀文
4
我也有那个需要
郑秀文
5
寂寞年华
郑秀文
6
喜欢憎你
郑秀文
7
时间之光
郑秀文
8
激安百货
郑秀文
9
吉卜赛女郎
郑秀文
19
舍不得你
郑秀文
22
我们的主题曲
郑秀文
“(略)郑秀文(略)”
序号
歌曲名称
演唱者
7
完整
郑秀文
8
魅力燃烧
郑秀文
18
非男非女
郑秀文
19
快乐不快乐
郑秀文
21
值得
郑秀文
名称为“郭富城绝对(略)”专辑中的第1-11、14、15首。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序号
歌曲名称
演唱者
1
食你落肚
郭富城
2
埋伏
郭富城
3
被爱
郭富城
4
绝对美丽
郭富城
5
真心女人
郭富城
6
成田某港
郭富城
7
月满抱佳人
郭富城
8
是我
郭富城
9
情人跳舞
郭富城
10
全城之宝
郭富城
11
绝对美丽
郭富城
14
游园惊梦
郭富城
15
最激帝国
郭富城
名称为“(略)郭富城无忌”专辑中的第1、2、5、12、13首。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序号
歌曲名称
演唱者
1
无忌
郭富城
2
你是未来
郭富城
5
谁能代替你
郭富城
12
新的喝彩
郭富城
13
木偶袭地球
郭富城
名称为“空手道(略)郭富城”专辑中的第1-10首。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序号
歌曲名称
演唱者
1
十指紧扣
郭富城
2
临睡吻你一次
郭富城
3
无常
郭富城
4
刚柔流
郭富城
5
我勇敢
郭富城
6
掌纹
郭富城
7
盗亦有道
郭富城
8
一个人的佳节
郭富城
9
麻瓜傻瓜
郭富城
10
降龙十八掌
郭富城
另查明,原告未许可本案系争的5种CD激光唱盘上标注的出版社出版发行包含上述68首歌曲的录音制品。被告不能证明其发行的5种CD激光唱盘具有合法来源。
以上事实由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出具的声明书和版权认证报告、原告提供的13种正版录音制品、上海市虹口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被告销售的5种CD激光唱盘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等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华纳唱片系郑秀文演唱的《荧光红粉》、《交换温柔》、《完整》和郭富城演唱的《游园惊梦》、《无忌》、《十指紧扣》等共计68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被告视平音像未经原告许可,发行非法复制的包含上述68首歌曲的录音制品,且不能证明该录音制品的合法来源,侵犯了原告作为录音制作者享有的合法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的发票,购买侵权产品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的收据,版权认证费用港币3,430元及与本案有关的香港公证费用港币4,220元的凭证。被告对上述发票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律师费2万元对于本案来讲明显过高,公证费1,000元属重复主张。本院认为,版权认证费、香港公证费确系原告为本案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予全部支持。律师费也确系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费用,本院对于其合理的部分酌情予以支持。购买侵权产品公证费因本院在另案中已经作出处理,原告在本案中提出显属重复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本院认为,68首歌曲的演唱者分别为香港著名歌星郑秀文和郭富城,他们在大陆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拥有众多的歌迷。被告销售的5种侵权CD激光唱盘不仅价格低廉,且均属于拼盘,即将多张CD激光唱盘中的主打歌、领衔歌拼凑在一张CD激光唱盘上的非法复制品。因此,被告发行非法复制品的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告正版录音制品的销量,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本院将根据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手段、规模、情节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视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作为录音制作者所享有的合法权利的侵害;
二、被告上海视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上海视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四、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由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53元,被告上海视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4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芮文彪
代理审判员王辰阳
代理审判员何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申静芬
书记员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