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甲
被告龙某乙
原告龙某甲诉被告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龙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应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龙某甲与被告龙某乙自愿和好;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华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小花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