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水县供电分公司。
负责人贾某,白水县供电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男。
原告杨某乙,女,汉族。
原告石某,男,汉族。
原告田某,男,汉族。
原告张某丙,男,汉族。
原告杨某丁,男,汉族。
原告张某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
被告白水县园艺站。
负责人郭某。
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园艺小区开发商。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白水县供电分公司、杨某乙、石某、田某、张某丙、杨某丁、张某戊诉白水县园艺站、孙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在该商品住宅楼的规划开发、施工建设中其主体工程及相关辅助工程高度依据原告小区家属楼现状的地平线正负零米为准不得超过24米,同时在该住宅楼的顶部不得添加任何附着建筑物。
二、原、被告同意以原告小区南墙为界,从南墙南侧外缘垂直线为起点算起向南至被告方商品住宅楼主体北侧最凸出点,水平间距净距离应大于5米。
三、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降低对甲方小区居住户的噪声、震某、飞灰尘等污染,以保证原告方小区职工的居住环境。
四、原告方的住宅小区已经进入改造、扩建规划之中,该改造扩建工程的施工过程在原告方小区南墙以内,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不得提出任何有关相邻权异议并不得有任何妨碍施工建设的行为;在被告住宅楼出售后,如有房屋产权人提出该项主张,由被告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并由被告承担由此对原告方造成的损失。
五、被告在开发、施工建设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关于被告商品住宅楼高度、间距的规定,原告及原告小区所有业主均有权利进行阻拦,排除妨害并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六、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应充分履行以上约定,不得违反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不少于伍拾万元的违约金;被告应恪守约定,按照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如违反关于高度的约定,以每增高一米处以二十万元的标准对原告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违反关于水平间距净距离的约定,超出部分以十厘米为计算单元(不到十厘米以十厘米计算),每十厘米处以五万元的标准对原告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上述条款被告应充分履行告知被告商品楼出售后的业主,如被告不履行该告知义务,由被告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案件受理理1000元,由原告白水县供电分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原、被告一致同意,经双方当事人、审某、书记员签字后即时生效。
本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采取发送制。
审某长李美玲
审某孙某刚
审某问会娣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