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区X路X号滨江假日花园X号楼X店面。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彩霞,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欣,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楼X室。
委托代理人吴某新,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榕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裁决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相关材料备案手续违约金x.44元,由于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7日以该《裁决书》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2011年9月29日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已与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不予执行[2011]榕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不予执行[2011]榕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2011]榕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俞淑娟
审判员张俊
代理审判员陈凤
二0一一年十月日
书记员郑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