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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2011年3月25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2月6日9时30分,被告人朱某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内乡X村烟叶棚十字路X路段与由南向北王XX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XX当场死亡、两车有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议案,被告人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对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2月6日9时30分,被告人朱某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内乡X村烟叶棚十字路X路段与由南向北王XX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XX当场死亡、两车有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议案,被告人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垒当庭供认不讳,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今天早上我驾驶自己的时风农用三轮车,在谢寨中站砖厂拉了一车青砖,共9顶,往显圣庙砖厂运送,当车自西向东行驶至王沟村X路口时,突然在我车的右方,有一辆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当时距我的车只有四米左右,而且车速较高,我发现后赶紧踩刹车,并往北打方向,在我采取措施时,那辆摩托车就撞住我驾驶室的右侧,相撞后,我车停在公路的北侧,我下车发现摩托车压在我的驾驶室下面,骑摩托车的人鼻子出血,伤势严重,就赶紧上车把后计升起,抢救伤者,并同时拨打120电话,随后拨打110报警电话。我有驾驶证和行车证,车是一个月前我从王店宋沟村宋学平手里花x元买的。车性能良好,没有买保险。发生事故时,我用的是高二挡,时速三、四十码。事故发生时,我的车头已下公路,死者和摩托车压在我驾驶室的右下方。没有戴安全帽。

2、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证言:2010年12月6日9时30分我在家门口站着,看到同村的王国印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从我家门前过,刚过去就听到有车辆碰撞声,我向外看,看到有一辆农用三轮车由西向东与王XX相撞,三轮车一直推着两轮摩托车往前走,一直推到道路东北侧后才停下来,我看到王国印倒在地上不动了。农用三轮车拉了一车砖,车是在道路北侧相撞。

证人冯某证言:2010年12月6日9时30分,我在地里干活,听见“咚”的一声响,就扭头往路上看,看到有一辆农用三轮车撞住一辆两轮摩托车,农用三轮车推着摩托车往东走,大约推有七、八米远,三轮车前轮将骑摩托车的人压在下面,后来推到道路北侧后停下来,三轮车驾驶员从车上下来后拉骑摩托车的人,但拉不动。接着来了好多人将三轮车推起来后将骑摩托车的人和摩托车拉了出来,这时我们看到人已经死了。我没有注意到两轮摩托车的走向和车速及当时有没有采取措施,也不知道农用三轮车的情况。我当时距现场有三十米左右。

证人侯某、董某某等证言均证实了被害人王XX被被告人朱某相撞致死。

3、相关书证:

【2010】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王XX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朱某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一份、内乡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2010】X号鉴定书、被害人死亡拍照等证据均证实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确保行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民事部分已赔偿,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依法维护良好的社会交通秩序,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某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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