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2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x,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2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第(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5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张某因房产纠纷,引起双方撕打,张某持钢管将张某头部打伤,张某持砍刀将张某头部砍伤,期间其父被害人张某X前去劝解,张某持钢管将张某X头部打伤,经内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人张某、张某、被害人张某X的伤情均构成轻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对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5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张某因房产纠纷,引起双方撕打,张某持钢管将张某头部打伤,张某持砍刀将张某头部砍伤,期间其父被害人张某X前去劝解,张某持钢管将张某X头部打伤,经内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人张某、张某、被害人张某X的伤情均构成轻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处。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某供述:张某头上的伤是当时在我某四楼,张某拿个钢管上来打我某婆李某,我某见上去把张某的钢管夺过来,张某就赶紧往下跑,我某后面追着打他,用钢管朝他头上打,当时就把他头打流血了。我某张某X头上的伤是我某张某到楼外,把他捺到地上打他,张某X上来抱住我,张某跑到他面包车跟拿个砍刀上来朝我某上砍了一刀,我某时气得很,挣脱身用钢管朝张某X身上乱打,当时就把张某X头打流血了。
我某时打疯了,张某跑开了,我某被血糊住了,也不知手里拿个啥东西(也不知是钢管还是斧头)把百信烟酒店的店门口的玻璃柜台砸了,也不知是啥酒我某它推到在地。
(2)被告人张某供述:当时张某和他妻子李某丽都在那,正在撬四楼的门锁,李某丽手里拿着菜刀和一把长起子,张某手里拿着钢管和斧头,我某让他们撬门,张某拿着斧头在我某前乱晃叫我某下去,我某不得了就往下跑。
我某张某从四楼撵着打,一直撵到楼下路X路垭子上,张某用钢管还朝我某上打,我某胳膊挡,胳膊疼得受不了,跑得也受不了,张某撵我,我某到路边碰倒一把自行车,正好挡住他,我某看跑到我某己的面包车跟,想起来我某包车上有把长刀,我某手一拉车门没锁,我某从车座下把长刀拉出来,张某一看回头跑了,我某后面撵上,砍两下没砍住,最后他跑到店的台阶处,转身来抵挡,我某在气得受不了,就朝他头上砍了一刀。
我某时不是想砍死他,我某想报复他下,但是又不敢砍得太狠。我某时到四楼时手中啥都没拿,空手上去的。张某X头上的伤是张某用钢管打的。
承办人提审时张某提出:当时张某撵着打我,我某一自行车推到,张某被绊倒,我某到面包车跟从车上拿出一把长刀乱舞扎,张某一看回头跑了,又去打我某,我某去护我某,我某在他俩中间,张某用钢管给我某膀打两下,后我某刀朝他头上砍了一刀,把他头砍流血了,后他去把我某内东西砸砸。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某X陈述:10月X号上午9点半左右,我某时在自家门面房楼下,张某拎个铁棍下来,先朝我某肩膀打一棍,然后去打我某儿张某,张某刚从楼上下来时,头已经流血了,他们撕抓到路沿石上,四只手都在拿棍子,张某骑在张某身上,我某“快报警”,张某起来那铁棍朝我某上打一棍,当时就把我某打流血了,张某为护我,我某注意他手里拿个啥东西追着去打张某,张某手里的东西打在张某的头上,后来他们不打后,张某拿个斧头到旁边的百信烟酒店将柜台砸了,这时民警来了,群众把我某到医院。在张某拿铁棍朝我某肩膀打一棍后,他老婆李某拿个棍子朝我某腰打一棍。
3、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证言:当时我某一个人在四楼撬锁,我某夫在三楼我某的房间内。当时我某四楼时拿着一把生锈的菜刀和一把起子。张某听见后上去手里拿根钢管。把我某过来不让撬锁,一下把我某推倒在扶手上,并用钢管乱舞,要打我,吓得我某叫。我某夫张某听见我某上面乱叫就跑上去,他是空手上去的,见我某被打,就上去和张某撕打,谁知被张某用钢管打在他左膀子上,接着他俩撕打一会,张某就抱住张某并夺过钢管,张某见打不过就往楼下跑。我某到楼梯处,看见张某X和邵某艳正和我某夫张某撕打,并看见张某跑到公路边从他面包车上拿柄长刀又跑回来朝我某夫张某身上砍,我某夫往后躲,张某又撵上去就朝张某头上劈了一刀,当时血就流下来了,他俩又撕打一两下就都不打。都不打了后,张某和张某玉就坐车走了,我某夫气得受不了,就到百信烟酒店砸了柜台和东西。我某时没注意他拿啥东西砸的。
我某打张某X和张某。
(2)证人邵某证言:2010年10月5日上午大约9点三十分左右,我某我某公公在楼下我某的烟酒门市部里,突然我某公公张某X手机响了,我某公公一接电话说“快点上楼,你大哥要杀你丈夫了”,我某紧往楼上跑,刚推开楼梯间门,看见我某夫张某满身都是血往外面跑,手还抱着头,脚上穿着一个鞋,老大张某从后面追上来,双手都拿着凶器,左手拿着钢管,右手拿着刀,腰里还有一把斧头,把我某夫按在楼梯间地上,用刀猛砍我某夫的头部,我某夫死里挣扎从楼梯间逃了出来,我某紧双手把门拉住,在门快锁住时老大用劲把门拉开了,他出来二话没说用钢管在我某上打了二钢管,后往我某上打了一钢管,我某事情不好,我某紧想跑,这时我某公公张某玉上前说“老大,你干什么了”,老大二话没说一刀砍在我某公公张某X头上,我某公公张某X抱着头坐在地上大喊救命,快打110报警,这时我某公公满身都是血,老大还不甘心,又用钢管往头上打了几钢管,后来我某公公当场昏迷睡到地上,然后我某子李某手里拿着刀从楼上下来指着我某公公说“张某波(就是老大),那个小杂种弄死他”,然后老大转移目标,飞快地跑到我某夫张某跟前骑在张某身上,老大用钢管打张某头部,李某拿着刀跑到张某跟前猛砍张某头部,就在这时我某手机打了110报警,老大听见我某报警了,后面目标又转移我某,然后我某见他过来了我某紧往屋里跑,因为我某市部里有一个小门,我某去后把门锁住了,老大在外面猛砸门,他没有砸开门,我某屋里听见他好像在砸我某台,后来有人叫我,老大被警察弄走了,我某出来看见我某里柜台被老大砸了,酒也被他砸了,还有电脑也被他砸了,我某在柜台里二万元人民币准备去郑州进货的钱也不见了,但是我某敢肯定是老大拿的,因为当时我某小屋里边。
老大先是用刀在张某头上砍,后又用钢管在头上、身上打。老大用钢管在我某上打,后又用钢管在我某上打。
李某没有打我某我某公公,她拿刀砍我某夫了。
今天这事是为了分家产的事情,我某夫和我某公公、我某、我某子和老大为了家产的事情在法院打官司,我某这边赢了,老大输了,他不服气,今天才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我某在车站对面有三间门面房子,当时是我某公公盖的房子,今年三月份左右老大要买房子,我某公公和我某才知道他把房权证偷办到他一个人身上了,后来我某就打官司。老大输了。老大头上的伤是老大骑在我某夫身上打时我某夫把刀夺过来砍的。
(3)证人杜某证言:10月5日上午张某、张某们打架后我某过那儿,见百信烟酒店门口柜台被砸的稀烂,刘占勇正在收拾,我某去帮忙,店门口倒有十好几件酒,其中地上倒有两件国窖1573酒,一件1573外箱没烂,里面酒也没烂,另一件酒烂有两瓶,古井幽雅兰有两箱,里面的酒烂有十几瓶,另外门口柜台的玻璃被砸烂了,柜台上的电脑显示器被砸裂缝了。我某说是张某砸的。
(4)证人刘XX证言:证实内容与杜某中证言相同。
4、物某、书证
(1)调解笔录两份。
(2)关于被砸烂物某价值的有关证明材料。
(3)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钢管、砍刀铁斧头、菜刀及现场店内被损毁物某拍照。
(4)被告人户籍证明两份。
(5)张某x年12月7日及2010年11月5日控告书各一份。
5、鉴定结论
内乡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六份。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某、张某生以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张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某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