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基本信息略。
被执行人陈某乙,基本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9)石民初字第33-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乙给付房屋补偿款x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乙主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成小清房屋补偿款x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9)石民初字第33-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焦军
执行员王斌
执行员张勇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车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