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系郭某丈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某,又名辛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阿录国,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某与辛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某某、辛某的委托代理人阿录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郭某预交250元,辛某预交5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某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