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基本信息略。
被执行人石泉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基本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赵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泉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赔偿款2609.4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泉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主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赵某赔偿款300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焦军
执行员王斌
执行员张勇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车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