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运国,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陈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1)封民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1)封民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某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秦黎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宋克洋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