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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胜利油田钻井农副业公司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4-11-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四初字第3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址:东营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高伯良,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钻井农副业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六干桥北。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万东,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欠款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胜利油田钻井农副业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赔偿金(略)元,支付货款、利息及赔偿金(略)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略).16元,利息(略)元,煤款(略)元,共计(略).16元,被告于2004年12月15日之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6元,实支费(减半收取)2252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共计(略)元,由原告承担6639元,被告承担6639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振文

审判员刘宪福

审判员张洪海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车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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