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59年5月13日,汉族,洋县人,大专文化,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丹阳,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但某某,陕西分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0年3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其余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持据到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赵明新
审判员杨利刚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曹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