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
法定代理人鲁某某。
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闫海峰。
原审被告河南省杞县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原审被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
原审被告赵某丙。
原审被告刘某丁。
上诉人段某某与被上诉人鲁某某、刘某甲、赵某乙、原审被告河南省杞县汽车运输公司、贾某某、赵某丙、刘某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段某某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某某及原审被告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靳某某、被上诉人鲁某某、刘某甲、赵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闫海峰、被上诉人刘某甲、原审被告河南省杞县汽车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审被告赵某丙、刘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郭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