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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费某,男,身份信息略。2010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

被告人费某未委托辩护人。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昌宁某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8日被告人费某同犯罪嫌疑人金细国(另案处理)相约来到石泉县行窃,二人约定由金细国负责行窃,费某负责保管赃物。次日零时40分左右,二人离开入住的旅社来到石泉县影剧院家属楼后楼,由金细国潜入二单元一楼住户王文胜家中窃得现金2200余元,“富士”牌x型数码相机一部。凌晨5时30分左右,二人在石泉县县城大桥南头会面,金细国将所盗的数码相机交于费某,二人在等车准备离开石泉县时,被告人费某被民警发现后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发现了王文胜被盗的相机。2010年10月10日经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1120元整。

案发后,石泉县公安局从被告人费某处追缴扣押“富士”牌x型数码相机1部,相机包1个,收条1张,产品购销合同1份,读卡器1个、现金人民币2600元。其中,除所扣押的被盗现金2200元未发还失主外,其余相机等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某机1部,相机包1个,被害人王文胜报案记录,石泉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捕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笔录,证人宁某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被告人笔录和其提供的住旅馆登记簿,扣押物品清单、照某、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费某的供述笔录,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湖北省阳新县公安局出具的费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伙同金细国(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费某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犯罪后和在审理中,自某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费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第十三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意见(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11年9月18日止。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石泉县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将所扣押被告人费某的现金2600元,其中赃款2200元,发还被害人王文胜,余款400元抵缴本判决上述第一项费某应缴纳的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安友

人民陪审员弓冬梅

人民陪审员吴正民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党英明

附法条(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某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各省、自某、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十三条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意见(试行)》

盗窃罪:……

数额较大:……陕南、陕北地区八百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某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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