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到庭后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打骂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
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表达意见后未经法庭许可退出法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6月份,原告与被告发生争吵后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娘娘坝镇政府出具的结婚证明在卷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6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负气外出打工,尽管此后双方一直分居,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地步,只要双方尽释前嫌,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志君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