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栾川县某服务中心与被告张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栾川县某服务中心,住所地栾川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X。

法定代表人孙某,男,任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系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乙,女,汉族。

原告栾川县某服务中心与被告张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川县某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栾川县某服务中心诉称,被告张某乙承租栾川县新舒家居城的房屋,每月租金1200元,从2009年下半年至今未付房租,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房租x元。

原告方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被告张某乙于2008年11月28日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张某乙欠2009年后半年房租7200元,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房租也未支付。

2、市场主办方郭留庆、姚某、李爱民向栾川县某服务中心出具的委托书,证明栾川县某服务中心对栾川县七里坪新舒建材家居城的商户有收取房租、水电费及管理的权利。

3、新舒建材家居城商户接收公告签收表,证明栾川县七里坪新舒建材家居城的商户已经知道由栾川县某服务中心管理建材城,收取水电费和房租。

被告张某乙辩称:2009年下半年的房租我已经交纳,有收据和证明为证。2009年之后我没有和出租方续签合同,由于市场老板承诺为商户在电视报刊上做广告宣传,在县城入口处竖三个大型广告牌,却未兑现承诺,加之栾川县某服务中心管理粗暴不合情理,不尽房屋维修维护之责。故不应按照原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被告张某乙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某乙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2009年6月22日洛阳新舒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和证明各一份,证明2009年下半年租金已经交纳给洛阳的投资方,原来的欠条已经无效。

2、栾川县七里坪新舒建材家居城26家商户联合签名的《新舒建材城商户欠交房租原因》证明栾川县某服务中心无权收取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房租。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予以认可,对证据2认为只是被告方的单方面陈述,没有效力。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新舒建材城商户欠缴房租原因》评析如下:该证据既具有当事人陈述的性质,又具有证人证言的性质,从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栾川县某服务中心与栾川县新舒建材家居城商户之间矛盾的原因,但其证明力有限。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乙因商业经营租用栾川县七里坪新舒建材家居城的房屋,每月租金1200元,2009年下半年的租金已经按照合同交纳。2009年底合同到期后被告张某乙没有和出租方续签合同,但一直占用房屋至今。后因其它原因栾川县新舒建材家居城由栾川县某服务中心进行管理,收取电费、房租。现栾川县某服务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乙以2009年每月1200元的房租标准支付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房租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承租人应但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被告张某乙已于2009年6月22日交纳了2009年后半年的房租,所以对原告栾川县某服务中心要求被告张某乙支付2009年后半年租金的请求不予支持。2010年和2011年前半年市场主办方虽然没有和被告张某乙续签租赁合同,但被告张某乙一直占用原租赁房屋,应当依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故对原告栾川县某服务中心要求被告张某乙给付2010年和2011年前半年租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栾川县市场发展中心2010年和2011年前半年的房租共计x元。

二、驳回原告栾川县某服务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栾川县某服务中心负担100元,被告张某乙负担400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保卫

审判员刘红涛

人民陪审员田宇东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武淑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