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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张某某、蒋某健康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女,生于1952年12月,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51年1月,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男,生于1979年6月,汉族,农民。

上诉人徐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08)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某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其余5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徐某某持据来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广德

审判员赵祥森

审判员陈朝晖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雅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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