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又名张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天水市X区人,高中文化程度。2005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X区看守所。
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军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化名张X,自称兰州电力倚能公司职工,以介绍承揽电力线路架设工程,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并出具虚假的身份证明和工程通知等文件,先后三次骗得王焱现金10万元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焱的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虚假的企业简介及通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合同,银行存取业务回单及查询通知书,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伪造文书,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甄瑾
审判员方琼
人民陪审员高喜元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海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