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2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12日被执行逮捕,3月16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4日被本院收监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秋天,王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乔景玉、韩秀德盗窃的滨崎三轮摩托车一辆,经评估,该车价值351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发还失主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乔景玉的供述、失主申彩红的证言、扣押、发还清单、价格评估结论、社旗县公安机关抓获证明及户籍证明、本院(2010)泌刑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赃物仍予以购买使用,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有真诚悔罪表现,且属初犯、偶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2年4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审判员邢东伟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