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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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犯开设赌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 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一、控辩双方的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8月28日因故意伤害、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2011年9月8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二、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p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的分析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XX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先后4次在洛阳市X区杨文变电站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渔利分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XX供述;证人李XX、侯XX、朱X、孙XX、李XX、张XX、井XX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处理该案的具体意见

承办人认为,被告人李X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意见:

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承办人:戚明轩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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