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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盖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11-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一终字第19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辛店居民委员会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辛店居民委员会居民,住(略)。

上诉人盖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强、被上诉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潘霞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王海蓉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童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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