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辛店居民委员会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辛店居民委员会居民,住(略)。
上诉人盖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强、被上诉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潘霞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王海蓉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童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