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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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90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隆回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回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炳善,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XX,男。

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芝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被告向其借款6400元,利息x.65元,要求被告偿还,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同意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6400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10月7日为x.5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段XX于2011年10月7日自愿偿还原告借款6400元,利息x.53元;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财产保全费300元,邮寄费100元,共计630元,原告自愿承担530元,被告自愿承担1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芝彬

二0一一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肖湘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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