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X,男。
被告王X,男。
本院受理原告谭XX申请执行被告王X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位于王X位于资兴市建材市场乐安居X栋X室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谭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位于王X位于资兴市建材市场乐安居X栋X室房产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