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X。
被告任XX。
原告侯X与被告任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恒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侯X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好赌成性,经常因打牌的事与原告发生吵打。今年过年时,我们又为打牌的事而争吵,被告对我大打出手,后经派出所出面才得以平息。我已无法和被告继续生活下去,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任XX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则小孩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4月23日在望城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5月生育男孩任X毅。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被告打牌赌博,双方经常发生吵打,且原告未处理好家庭关系,经常在夫妻发生争吵后就回娘家居住。2011年2月6日,被告又因打牌的事情与原告发生争吵,被告动手将原告打伤,经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证某、法医鉴定等证某予以证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时间较长,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初感情好,后因被告染上打牌赌博的恶习,爱动手打骂原告,才影响了夫妻感情;加之原告在夫妻发生争吵后就回娘家居住而使双方在一起相互交流与沟通的时间较少,且未能妥善处理好婆媳关系,使夫妻感情产生危机,但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改正缺点、加强沟通,双方一起处原告侯X与被告任XX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实收100元由原告侯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恒辉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月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