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
被告付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常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被告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正月十二按照农村风俗典礼,于2010年农历正月十七(3月2日)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典礼前,原告给付某告订婚款888元、彩礼款5万元,另给付某某1000元、手机款1000元,布和棉花、摆柜钱1200元。原告自幼丧父,家境十分困难,由于被告索要数额大导致原告家庭困难。婚后原告十分珍惜家庭,将所有的精力、财力都投入到被告身上,但被告不珍惜家庭,不理解原告的一片苦心,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5万元;三、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婚后外债6万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付某辩称,一、对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答辩:原告提出离婚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出的,原因是被告在去年检查时发现患有乙肝疾病,原告怕连累自己,抛下正在医治的被告,被告提出三点要求:1、被告的病是婚后在原告家所生,原告理应负责治疗,直至被告病情痊愈后方可考虑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2、被告的病情正在医治中,医治费用难以估算,为成全原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某告治疗费、医药费5万元,方可考虑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3、在被告未找到对象期间,原告必须负责为被告看病,以免病情延误,待被告找到新的对象之后,方可考虑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的答辩:彩礼的多少与否,是经过双方反复协商并一致认可的,这部分钱已大都用于婚嫁之中,所剩无几。三、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婚后债务6万元的诉讼请求,纯属故意颠倒黑白,拨弄是非。原、被告婚后合起来应有积蓄x元——x元左右,都由原告掌管,原告理应退还被告x元——x元。四、原告恶人先告状,在置被告的疾病于不顾的前提下提出离婚,给被告身心造成了严重创伤,其提出的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属无理请求。五、原告在诉讼状中列举的订婚款、衣某、手机款、摆柜款等事项,是显而易见的民间风俗。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直到被告查出患有疾病后,原告对被告的感情才渐渐发生了变化。婚后不足两年,被告家属竭尽全力为原告分忧解难,从金钱上为原告提供了巨大的资助。答辩请求:一、被告查出患病后,被告家属共垫付某治费用x元,原告外出打工时,被告家属又送给原告5000元作为路上开支,要求原告如数偿还被告家属为其垫付某x元;二、要求原告如数偿还被告家属所陪送的一切嫁妆物品(彩电、电脑、空调、洗衣某、煤气灶、饮水机、被子及床上部分用品等);三、原告在2010年即将过年时曾借被告母亲7000元说急需还债,要求原告偿还该7000元借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常某与被告付某于2010年3月2日在林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略))。典礼前,原告给付某告5万元。原、被告共认被告娘家陪送物品有索尼彩电一台、海尔空调一台、小鸭洗衣某一台、煤气灶一套、上菱饮水机一台,原告认可被告娘家陪送物品有被子四条,上述物品现均存放在原告家。
上述事实,由结婚证两份、康泰电器售后信誉卡两份,以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均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与被告付某于2010年3月2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夫妻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互相体谅,互相理解,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综合本案情况,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以维持现有婚姻关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常某与被告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郝俊杰
代理审判员赵广庆
人民陪审员王建松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