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左某,女,1950年生,汉族。
申请人左某要求宣告高建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高建国,男,生于1958年,汉族。申请人左某与高建国系夫妻关系,高建国于2008年12月1日因脑干出血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大小便失禁,四肢软瘫,多次住院治疗,意识状态未见恢复,经许昌泰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高建国的行为能力进行评定,结论为无行为能力。申请人左某申请本院,要求宣告高建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设置监护人。
经审查,高建国于2008年12月1日因脑干出血急入解放军152中心医院诊疗。后又多次在该院住院诊疗,意识状态未见恢复。2011年10月6日,许昌泰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高建国的行为能力进行评定,被鉴定人高建国查时无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高建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左某为高建国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素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任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