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甲研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郑某某、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石某谎称其认识河南省水利厅领导,诱使被害人郑某某相信其有足够能力将自己的外甥李某甲楠安排到河南省水利厅上班(事业编制),先后四次以给领导送礼跑关系为由从郑某某处骗取现金x元。案发后,赃款尚未追退。
另查明,被告人石某于2011年6月6日在郑某市西湖明珠大酒店被郑某市公安局南关街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证言,借据,欠条,抓获经过,济源市公安局济水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王艳玲
人民陪审员陈娟娟
人民陪审员王磊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