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3年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2月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1月23日被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9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峰、张彦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5月30日被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9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中,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2月8日以调查、核实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并经本院同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耿伟伟,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刑有君、张某某购买了两把水果刀,选择好抢劫的地点预谋抢劫,并于当日22时许,在本市二七区X路中陆广场附近,乘坐被害人胡某某的出租车到佛岗村时,对胡某某进行殴打并拿刀威逼,将其280元钱和一部手机(经估价价值800元整)抢走。被告人刑有君、张某某持刀威胁胡某某不让其报警,乘至第六人民医院处下车。
同年9月23日24时许,被告人刑有君、张某某在本市二七区X路台湾大酒店附近,乘坐被害人段某某的出租车到佛岗村后,对段某某进行殴打并拿刀威逼,将其331元钱和一部手机(经估价价值200元整)抢走。被告人刑有君、张某某持刀威胁段某某不让其报警,乘至紫荆山路X路交叉口附近下车。
同年9月24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刑有君、张某某在本市二七区X路X路交叉口,乘坐被害人朱某的出租车到佛岗村后,对朱某进行殴打威胁,实施抢劫,被害人朱某用力挣脱,趁机逃跑后报警。
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后,于同年9月24日凌晨3时30分许,在本市二七区X路黄某科技大学附近将被告人刑有君、张某某抓获。现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受案经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提取赃物经过及照片、伤情照片、公安机关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相关情况说明、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刑有君、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第三起抢劫行为是犯罪未遂,且二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刑有君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其第三起犯罪行为应系犯罪中止。
被告人张某某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第三起其没有动手,应不属于抢劫。
经审理查明:
2009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购买了两把水果刀,选择好抢劫的地点预谋抢劫。当日晚上22时许,在本市二七区X路中陆广场附近,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乘坐被害人胡某某的豫x号出租车到二七区X村X路公交车终点站时,对胡某某进行殴打并拿刀威胁,将其280元现金和一部仿三星牌手机(经估价价值800元整)抢走。之后,二被告人威胁胡某某不让其报警,并胁迫胡某某开车至本市第六人民医院处时,二被告人下车逃跑。
同年9月23日24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在本市二七区X路台湾大酒店附近,乘坐被害人段某某的豫x号出租车到二七区X村黄某科技大学附近后,对段某某进行殴打并拿刀威胁,将其331元现金和一部盛龙牌手机(经估价价值200元整)抢走。之后,二被告人威胁段某某不让其报警,并胁迫段某某开车至本市X路X路交叉口附近时,二被告人下车逃跑。
同年9月24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在本市二七区X路X路交叉口附近,乘坐被害人朱某的豫x号出租车到二七区X村X路公交车终点站时,对朱某进行殴打、威胁,实施抢劫,因被害人朱某挣脱逃走而未得逞。
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后,于同年9月24日凌晨3时30分许,在本市二七区X路黄某科技大学附近将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抓获。现部分赃款及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胡某某(系豫x号出租车司机)的陈述、报案材料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9月23日22时许,在二七区中陆广场对面,有两名东北口音的男子拦住其出租车,说到佛岗,其中一个戴眼镜的(指被告人张某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不戴眼镜的(指被告人邢某某)坐在其的身后,车开到案发地点后,二被告人强行抢走其280元现金及一部三星手机。抢完钱后,戴眼镜的男子用刀威胁不其让报警,并又让其开着车到第六人民医院门口,他们下车走了。
2、被害人段某某(系豫x号出租车司机)的陈述、报案材料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9月23日23时40分左右,在二七区台湾大酒店对面,有2名东北口音的男子(指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拦住其出租车,说要到佛岗,带眼镜的男子坐在副驾的位置,不带眼镜的坐在其身后。车开到案发地点,二被告人拉开车门,用刀抵着其腰部,抢走其331元现金,及盛龙银灰色直板手机一部。抢完钱后,戴眼镜的掏出刀威胁不其报警,然后又让其开着车到紫荆山与城南路交叉口向北50米的公交车站牌处,他们下车走了。随后其打110报警了。
3、被害人朱某(系豫x号出租车司机)的陈述、报案材料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9月24日2时30分左右,在陇海路X路交叉口,有两名东北口音的男子拦住其出租车,说要到佛岗。其中一个戴着眼镜挎着包的(指被告人张某某)坐在副驾的位置,另一个坐在其身后。车开到案发地点,坐其身后的那个男子下车了,戴眼镜的男子强行把火熄灭并且把车钥匙拔掉。之后二人对其殴打,并威胁拿刀捅死他。后其用力挣脱逃跑并打电话报警。
4、抓获人李某某(二七分局巡逻大队民警)的抓获证言证实,2009年9月24日凌晨3时10分左右,其带领武装巡逻大队民警巡逻至长江路时,接电台通知:有一辆车号为豫x出租车被两东北口音的男子抢劫。他们迅速赶到出事地点黄某科技大学西门并寻找嫌疑人,在黄某科技大学西门发现一可疑男子,经盘问该男子叫刑有君,后经受害人辨认证实刑有君系抢劫的人。
5、抓获人王某某(二七分局武装巡逻大队民警)的抓获证言证明的事实和情节与李某某的基本一致,可以互相印证。
6、抓获人白某某(二七分局巡逻大队民警)的抓获证言证实,2009年9月24日,其和同事杨某接110指令:佛岗村内一辆出租车被抢,我们迅速赶到现场,找到报案人朱某,朱某称其驾驶豫x号出租车被抢,他们顺着朱某指的方向追赶,追到京广路与黄某科技大学交叉口时见到一名戴眼镜的男子形迹可疑,遂上前盘问,经受害人指认确定其就是其中一抢劫嫌疑人张某某,张某某对抢劫犯罪供认不讳。
7、抓获人杨某(二七分局巡逻大队民警)的抓获证言证明的事实和情节与李某某的基本一致,可以互相印证。
8、被告人刑有君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2009年9月22日下午2点左右,其和张某某来到郑州,在旅社里,张某某提议出去找辆车抢点儿钱,其同意了。之后二人买了两把水果刀。X号上午10点左右,二人在火车站坐上81路公交车,一直到终点站下车,二人到了一个土路上,因比较偏,就选定这个地方作为抢劫的地方,张某某坐副驾驶位置,让其坐司机身后,到地方之后,其先下车堵住司机下车的门,由他在车里向司机要钱。到夜里10点左右,二人拦了一辆出租车,按照上述分工将被害人骗到案发地点后,采用殴打和威胁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某的钱和手机抢走,并威胁不让他报警。第一次抢完下车之后,张某某说想喝酒,二人在附近吃饭后,又拦了一辆出租车,把司机骗到他们看好的地方,以同样的方式实施了抢劫,抢完之后,二人坐着出租车让司机把他们拉到一个十字路口附近下车走了。抢完第二辆车后,因嫌回去的路费不够,张某某说怎么也得把路费整够,二人就又出去找抢劫的对象,二人喝完酒后,又在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其坐副驾驶位置,张某某坐司机身后,像前两次一样,走到二人看好的地方,张某某先下车堵在前左车门处,还没等其开口,张某某就透过车窗朝司机的脸打了两拳,其也朝司机的脸打了两拳,司机赶紧求饶,这时,张某某让其下车坐后边,还没等下车,司机就趁机打开车门跑了,还边跑边喊:救命啊!抢劫了!二人看情况不好,就也跑了,没多大会儿,就来了好多警车,在附近开始找人,之后二人被抓获,并有出租车司机辨认出了二人。
9、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9月22日下午,其和邢某某到了郑州,晚上在旅社里二人商量着抢点钱,打算抢出租车司机,当时商量每人弄一把刀好吓唬人,其坐在出租车的前面,邢某某坐在后面,到地方后邢某某先下车到出租车司机的门外面堵住司机不让下车,然后其再找司机要钱,如果不给就打他。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二人按该晚商量的买了两把水果刀,后从火车站坐81路公交车到终点站下车,又往前走了有一百多米左右的三岔路口的一条土路上。二人商量就把出租车引到这个地方准备抢钱。2009年9月23日晚上十点多钟,二人在郑州鞋城附近拦了一辆出租车,按事先的分工,其坐在前面,邢某某坐在后面,到二人商量好的案发地点后,二人采用殴打和威胁的方式将被害人的钱和手机抢走,并威胁不让他报警。大约24日凌晨12点左右,其和邢某某吃饭后,就又找了一辆出租车按照前一次的方法到了二人抢劫的地方,抢了二百多元现金(两张一百元的和一张五十元的现金)和一部手机。大约24日凌晨2点多钟,其和邢某某在火车站附近又找了一辆出租车,并按照前两次的方法到了二人商量好抢劫的地方,这一次其下车让邢某某坐到后面,其回到副驾驶上,当手搭在司机的肩膀上,司机就拉开车门跑了,然后二人就下车一直向南走了,后就被抓获了。
10、郑州市二七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二被告人抢劫的仿三星牌手机经估价价值800元整,盛龙牌手机经估价价值200元整。
本案另有被告人指认的作案现场照片、受案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及赃物照片、公安机关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相关情况说明、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被害人段海生的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由控方向法庭提供,并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在第三起犯罪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刑有君、张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刑有君、张某某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刑有君的辩解意见,经当庭查证,在第三起抢劫行为中,二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系因被害人的反抗、用力挣脱逃跑,而未抢劫得逞,其二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未遂之法律构成,系犯罪未遂,且上述事实由被害人陈述、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抓获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故被告人刑有君的辩解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解意见,经当庭查证,在第三起抢劫行为中,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事先的预谋,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和殴打,其二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之构成要件,且上述事实由被害人陈述、同案犯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故被告人张某某的辩解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刑有君、张某某连续抢劫三次,已属多次抢劫,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刑有君、张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在第三起犯罪中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3、被告人刑有君、张某某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4、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该二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石海滨
审判员陈唯
人民陪审员张帆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李树焕
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