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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与李某甲、张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系西汉高速公路X标项目承包人。

委托代理人任谦,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曾用名李某兴),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个体运输业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原审被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洋县X镇财政所工作人员。

李某乙与李某甲、张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洋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2009)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任谦,被上诉人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及原审被告张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其余515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李某甲持据到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春林

审判员韩新军

代理审判员陈平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雅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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