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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李某某、吴某等人贷款诈骗案
时间:2006-03-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琼刑终字第11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琼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海南省琼海市人,中专文化,原任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国际结算业务处副处长,住(略)。2004年9月6日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肖某某,海南肖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大专文化,现任香港鑫浪船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于200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汤某某,海南尚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姜某某(别名江龙、刘江龙),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略)。1986年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3年被释放;1997年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1999年因涉嫌金融票证诈骗被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2002年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2004年8月12日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大专文化,原任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信息科技处网络科副科长,住(略)。2004年9月7日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被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2006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大专文化,1977年移居香港,住(略)-1503房。2004年9月1日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大专文化,原任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信息科技处网络科副科长,住(略)。2004年9月16日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被刑事拘留,2004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2006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吴某、廖某某、邱某某、卓某某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于2005年12月21日作出(2005)海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认定被告人吴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认定被告人邱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认定被告人卓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认定被告人廖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原审被告人姜某某、吴某、卓某某、廖某某犯贷款诈骗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发回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苟永俊

代理审判员林明亮

代理审判员段洪彬

二00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黄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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