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XX,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1年7月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6月份,被告人冯XX为提高点击率,赚取广告费,在互联网上开办“我爱姐姐影院”网站,在该网站上投放47部淫秽色情电影,无需注册可直接观看下载,并获利1976.06元钱。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网站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X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X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3日起至2011年1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伟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顺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