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晓艳,新乡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陈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马成林
审判员孙莉环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艳